5月28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湖南法院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新聞通氣會,并通報了這樣一起校園糾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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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宋某舉報同班同學帶平板電腦后,得到了老師的一瓶牛奶獎勵和被舉報同學的毆打。經(jīng)鑒定,被打同學構成輕傷二級,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最后法院雖認定由打人者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但同樣要求學校承擔30%的責任,宋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法院給出的原因很明確:學校擔責,是因為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huán)境,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fā)肢體沖突,對青少年人格發(fā)展造成不利影響;而學生以遵守學校規(guī)定為由擅自搜查他人書包、取走他人物品的行為,實質(zhì)上構成對他人財產(chǎn)權、隱私權、人格尊嚴的侵害,同樣有錯。
這個判決在網(wǎng)絡上引發(fā)了不小的關注,從評論區(qū)也能看到,網(wǎng)民對法院判決幾乎是一邊倒的支持。其實從案件三言兩語、客觀理性的描述,人們心底都不難生出對該學校的厭惡:原告宋某從周某書包里搜出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老師為此獎勵宋某一瓶牛奶,也“未指出宋某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為不當,亦未及時與周某進行有效溝通”。這種學校氛圍,堪稱毫無是非,實在令人側(cè)目。
學校禁止手機、平板之類的電子產(chǎn)品進校園,某種程度上是合理的。2018年的教育部等八部門印發(fā)的《綜合防控兒童青少年近視實施方案》,2021年教育部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加強中小學生手機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都有類似的禁止性規(guī)定。
但是,這些政策精神同樣重視方式方法,比如《關于加強中小學生手機管理工作的通知》就要求讓學生科學理性對待并合理使用手機,提高學生信息素養(yǎng)和自我管理能力,避免簡單粗暴管理行為。鼓勵舉報的學校管理,不僅簡單粗暴,甚至陰險,同樣有違規(guī)之嫌。
某種程度上,這個判決有很好的示范效應。這不僅對“校園電子產(chǎn)品如何管理”立規(guī),也是呵護了人心善良。仔細想想,判決以及輿論的背后,依然有一種訴諸良心的評判。假設舉報的不是“帶平板”,而是“校園霸凌”,只怕無論是司法還是輿論,都會陡然轉(zhuǎn)向。
這種判斷其實源于一種常識,“帶平板”沒有多么嚴重,舉報也沒多少合理性——舉報者的對面不是力量強大的對手和極其惡劣的行為,不過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同學。人們訴諸良心的認知,就會戳破某些校規(guī)的虛偽和荒唐,也再次說明校規(guī)云云,不是絲毫不可逾越的所謂“天條”,而必須要經(jīng)受良知人心的審視。
這個案例的本質(zhì),是用一種“大錯誤”去糾正一個“小錯誤”——通過鼓勵舉報、搜查物品,去糾正“帶平板”這樣的違規(guī)行為。不過值得說一句,雖然在這件事上輿論出奇的一致,但換一個場景可能就未必了。比如一些學校嚴格管理手機,甚至祭出了“砸手機”的手段,而這些在輿論場上卻不乏“砸得好”的聲音??赡茉诤芏嗳丝磥?,這是“嚴格管理”的必要,并且沒有舉報這種“危及他人”的危險,故而認知就模糊了。
其實這有什么不同呢?砸手機是展示暴力、侵犯財產(chǎn)權,相比于“帶手機”不知道嚴重幾何,但一些人似乎并不在乎。所以,如果不反思思維認知里的“根”——為了嚴格管理可以不擇手段,那么進化出鼓勵舉報乃至更多亂象,都是不難預料的。
“舉報同學帶平板”,校園糾紛